人事管理機構辦事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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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管人員,得出席所在機關有關其職掌之各種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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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事管理機構辦事規則第3條,人事主管人員有權出席所在機關與其職掌相關的各種會議。這條規定允許人事主管人員在與其工作職掌相關的會議上出席並參與相應的討論和決策。而根據內政部於54年7月20日訂定的「會議規範」第2條第1項規定,這也符合會議集思廣益提供意見而為建議的情況,並應該符合會議的規定。至於此條的範例資料,可參考內政部相關法規,如內政部於54年7月20日以(54)內民字第178628號令訂定的「會議規範」中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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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