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五章 主計人員之監督

§ 29–302

29
  1. 各級主辦人員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2. 各級佐理人員受主辦人員之指揮監督。
30
各級主辦人員應出席各該級政府或所在機關有關其業務之各項會議,並應與各單位連繫協調,協助作適法與適當之經費動支,及提供決策有用資訊,增進管理效能。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