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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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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辦人員應出席各該級政府或所在機關有關其業務之各項會議,並應與各單位連繫協調,協助作適法與適當之經費動支,及提供決策有用資訊,增進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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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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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11120 全文修正)

各級主辦人員應出席各該級政府或所在機關有關其業務之各項會議,並應與各單位連繫協調,協助作適法與適當之經費動支,及提供決策有用資訊,增進管理效能。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四條條文移列,並配合「主計人員服務守則」精神酌作修正,另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11120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四條條文移列,並配合「主計人員服務守則」精神酌作修正,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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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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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30 條規定:「各級主辦人員應出席各該級政府或所在機關有關其業務之各項會議,並應與各單位連繫協調,協助作適法與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