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辦人員應出席各該級政府或所在機關有關其業務之各項會議,並應與各單位連繫協調,協助作適法與適當之經費動支,及提供決策有用資訊,增進管理效能。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各級主辦人員應出席各該級政府或所在機關有關其業務之各項會議,並應與各單位連繫協調,協助作適法與適當之經費動支,及提供決策有用資訊,增進管理效能。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四條條文移列,並配合「主計人員服務守則」精神酌作修正,另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四條條文移列,並配合「主計人員服務守則」精神酌作修正,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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