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
各級主辦人員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各級佐理人員受主辦人員之指揮監督。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三條條文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三條條文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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