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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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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主計人員之訓練、進修,由中央主計機關統籌策劃辦理。
  2. 2.各一級主計機構得因業務需要,自行辦理在職訓練、進修,並報請中央主計機關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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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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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01215 制定)

本條例施行前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主計機構之名稱及主辦人員之職稱、職等,與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不符者,悉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計機關會同銓敘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各機關現行組織法規,其主計機構名稱及主辦人員之職稱,多不一致,為期本條例施行後各機關之組織法規尚未配合修正前,即能依照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二、本條第二項係參考現行「主計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九條訂定。

(1011120 全文修正)

各級主計人員之訓練、進修,由中央主計機關統籌策劃辦理。   各一級主計機構得因業務需要,自行辦理在職訓練、進修,並報請中央主計機關核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二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將第二項前段「中央各主管機關主計機構、省(市)政府主計機構」一詞修正為「各一級主計機構」,以符現況。又將「自行辦理訓練」修正為「自行辦理在職訓練」,以資明確。   三、第一項未修正。

  • 名詞
(0701215 制定)

一、各機關現行組織法規,其主計機構名稱及主辦人員之職稱,多不一致,為期本條例施行後各機關之組織法規尚未配合修正前,即能依照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二、本條第二項係參考現行「主計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九條訂定。

(101112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二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將第二項前段「中央各主管機關主計機構、省(市)政府主計機構」一詞修正為「各一級主計機構」,以符現況。又將「自行辦理訓練」修正為「自行辦理在職訓練」,以資明確。   三、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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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28 條規定:「各級主計人員之訓練、進修,由中央主計機關統籌策劃辦理。各一級主計機構得因業務需要,自行辦理在職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