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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計人員之職等、俸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比照所在機關所定俸給標準定之。
立法理由參照現行「主計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五條予以訂定。
各級主計人員之俸給、考績(成)、資遣、退休、撫卹及平時考核、獎懲,分別適用有關法規;其辦理程序,依主計人事系統辦理。但主計人員考績(成)之辦理,應由各一級主計機構組成之考績委員會初核,主計機構主辦人員覆核,經由中央主計機關或授權之主計機構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成),或因情形特殊之一級主計機構,報經中央主計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成)免職人員應送經中央主計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隸屬之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考核。 前項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得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主計人員獎懲辦法辦理,並送銓敘部備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一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為使主計人員之考績程序能切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中有關考績之初核、覆核及不設考績委員會情形之考核等作業規定,爰增列第一項後段等文字。 三、查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稱平時考核、獎懲,除適用有關法規外,由中央主計機關依法另訂主計人員獎懲辦法辦理,並送銓敘部備查。」原行政院主計處並於七十四年二月八日據以訂定主計人員獎懲辦法發布施行。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項獎懲辦法有明確之授權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為使主計人員獎懲辦法有明確之授權規定,爰予增列第二項。
參照現行「主計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五條予以訂定。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一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為使主計人員之考績程序能切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中有關考績之初核、覆核及不設考績委員會情形之考核等作業規定,爰增列第一項後段等文字。 三、查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稱平時考核、獎懲,除適用有關法規外,由中央主計機關依法另訂主計人員獎懲辦法辦理,並送銓敘部備查。」原行政院主計處並於七十四年二月八日據以訂定主計人員獎懲辦法發布施行。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項獎懲辦法有明確之授權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為使主計人員獎懲辦法有明確之授權規定,爰予增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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