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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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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辦人員應建立職期輪調制度;其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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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01215 制定)

各級主計機構為應業務需要,得選用法制、經建行政、電子處理資料及有關工程職系之人員。但以不超過其總職位數十分之一為原則。

立法理由現代主計工作日增繁複,為求達成任務,有效發揮主計功能,除應以會計、統計之專業人員為主幹外,自尚需各種專門人才參與工作,始克有濟,故依照「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第二十二條後段規定之精神,特設專條規定各級主計機構在其總職位十分之一限額內,得選用法制、經建行政、電子處理資料及有關工程等職系人員,以期適應實際需要。

(1011120 全文修正)

各級主辦人員應建立職期輪調制度;其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條條文移列,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01215 制定)

現代主計工作日增繁複,為求達成任務,有效發揮主計功能,除應以會計、統計之專業人員為主幹外,自尚需各種專門人才參與工作,始克有濟,故依照「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第二十二條後段規定之精神,特設專條規定各級主計機構在其總職位十分之一限額內,得選用法制、經建行政、電子處理資料及有關工程等職系人員,以期適應實際需要。

(1011120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條條文移列,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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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26 條規定:「各級主辦人員應建立職期輪調制度;其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