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辦人員應建立職期輪調制度;其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各級主計機構為應業務需要,得選用法制、經建行政、電子處理資料及有關工程職系之人員。但以不超過其總職位數十分之一為原則。
立法理由現代主計工作日增繁複,為求達成任務,有效發揮主計功能,除應以會計、統計之專業人員為主幹外,自尚需各種專門人才參與工作,始克有濟,故依照「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第二十二條後段規定之精神,特設專條規定各級主計機構在其總職位十分之一限額內,得選用法制、經建行政、電子處理資料及有關工程等職系人員,以期適應實際需要。
各級主辦人員應建立職期輪調制度;其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條條文移列,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現代主計工作日增繁複,為求達成任務,有效發揮主計功能,除應以會計、統計之專業人員為主幹外,自尚需各種專門人才參與工作,始克有濟,故依照「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第二十二條後段規定之精神,特設專條規定各級主計機構在其總職位十分之一限額內,得選用法制、經建行政、電子處理資料及有關工程等職系人員,以期適應實際需要。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條條文移列,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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