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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計機構為應業務需要,得選用一般行政、法制、經建行政、資訊處理及有關工程職系人員。但以不超過其總職務數十分之一為原則。 中央主計機關配合其組織設置規定,並視其推動整體主計業務需要選用前項職系人員,不受前項規定比例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六條條文移列,並將第一項「職位」文字修正為「職務」。又配合現行職系名稱,將「電子處理資料」職系,修正為「資訊處理」職系。另增列一般行政職系人員,以應業務推動需要。 二、配合本次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人員及業務移撥「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主計機關)設置內部單位「主計資訊處」,並考量中央主計機關為應制定主計政策及推動整體主計業務之需,於選用第一項所列職系人員方面,允宜賦予設置彈性,而與所屬各級主計機構有所區別,爰予增列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六條條文移列,並將第一項「職位」文字修正為「職務」。又配合現行職系名稱,將「電子處理資料」職系,修正為「資訊處理」職系。另增列一般行政職系人員,以應業務推動需要。 二、配合本次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人員及業務移撥「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主計機關)設置內部單位「主計資訊處」,並考量中央主計機關為應制定主計政策及推動整體主計業務之需,於選用第一項所列職系人員方面,允宜賦予設置彈性,而與所屬各級主計機構有所區別,爰予增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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