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計人員之俸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比照所在機關所定俸給標準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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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計人員之俸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比照所在機關所定俸給標準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七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九條已明定主計人員之職務適用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爰將「職等、」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七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九條已明定主計人員之職務適用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爰將「職等、」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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