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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六章 附則

§ 31–355

31
  1. 各級主計機構為應業務需要,得選用一般行政、法制、經建行政、資訊處理及有關工程職系人員。但以不超過其總職務數十分之一為原則。
  2. 中央主計機關配合其組織設置規定,並視其推動整體主計業務需要選用前項職系人員,不受前項規定比例之限制。
32
各級主計人員之俸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比照所在機關所定俸給標準定之。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