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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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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主計機構之名稱及主辦人員之職稱,與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不符者,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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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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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11120 全文修正)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主計機構之名稱及主辦人員之職稱,與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不符者,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八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將第一項有關主辦人員之「職等」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又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修正主計機構名稱及簡併主辦人員職稱,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行政機關所餘各級學校、總統府等行政院以外機關(含地方機關)之主計機構名稱及主辦職稱與修正規定不符者,均須分別依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   三、第二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爰予刪除。

(101112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八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將第一項有關主辦人員之「職等」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又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修正主計機構名稱及簡併主辦人員職稱,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行政機關所餘各級學校、總統府等行政院以外機關(含地方機關)之主計機構名稱及主辦職稱與修正規定不符者,均須分別依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   三、第二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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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33 條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主計機構之名稱及主辦人員之職稱,與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不符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