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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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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方政府各機關主計機構依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設置之;達設置主計機構標準者,其名稱及主辦人員之職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轄市政府設主計處,置處長。 二、直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會計室,置主任;其統計業務繁重者,得分設統計室,置主任。 三、縣(市)政府設主計處,置處長。 四、縣(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會計室,置主任;其統計業務繁重者,得分設統計室,置主任。 五、鄉(鎮、市)公所設主計室,置主任。
  2. 2.前項直轄市政府主計處並置副處長;縣(市)政府主計處得置副處長。
  3. 3.各機關未設統計單位者,統計業務由各該機關主計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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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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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7 條規定:「地方政府各機關主計機構依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設置之;達設置主計機構標準者,其名稱及主辦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