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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三 章 特種基金之保管、運用、預(決)算及考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特種基金之保管、運用、預(決)算及考核

主管機關應擬具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並送立法院。但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營業基金依國營事業管理法、各事業設立法律設立。 二、信託基金依法律、契約或遺囑設立。 三、營業特種基金設立法律已明定基金之收支保管事項。

前條所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基金設立之目的。 二、基金之性質。 三、管理機關。 四、基金來源。 五、基金用途。 六、預、決算處理程序。 七、財務事務處理程序。 八、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九、其他有關事項。

各特種基金資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 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應依預算法之規定辦理。但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自籌收入,不在此限。
  2. 信託基金之預算,應配合年度預算籌編時程,由主管機關函送立法院。

每一特種基金均應訂定會計制度,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基金,其會計制度得為一致之規定。

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盈(賸)餘分配及虧損(短絀)填補之原則如下: 一、營業基金依預算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辦理。 三、作業基金之賸餘分配及短絀填補之項目如下: (一)賸餘分配: 1.填補歷年短絀。 2.提列公積。 3.撥充基金或解繳國庫。 4.其他依法律應行分配之事項。 5.未分配賸餘。 (二)短絀填補: 1.撥用未分配賸餘。 2.撥用公積。 3.折減基金。 4.國庫撥款填補。 5.待填補短絀。

各特種基金之主管機關對所管各特種基金之營運績效、財務狀況,應切實督導考,並得訂定督導考核相關規定。信託基金主管機關並應督促管理機關依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各特種基金有關收支之執行成效,得由審計部、財政部或中央主計機關依法隨時實地調查。

特種基金之決算,應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但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自籌收入,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