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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官以外年度績效優良人員敘獎原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辦理臺灣高等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法院法官以外人員年度績效優良人員敘獎事宜,並求獎勵種類允當及平衡各法院請獎高低,特訂定本原則。

二、依辦理業務事項,區分敘獎種類如下: (一)辦理民事執行業務。 (二)辦理各紀錄科、非訟中心業務。 (三)辦理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便民服務業務。 (四)辦理前三款以外其他業務。

三、各法院應依「各敘獎種類績效計算及敘獎人數上限表」(如附表),於敘獎人數上限範圍內提報請獎名單。 領有主管加給之主管人員與主管人員敘獎比例應衡平適切。 調辦事人員列入調辦事機關計算得敘獎人數上限,並由調辦事機關認定事實後,送請占缺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獎勵程序規定辦理。年度中調整職務時,由該年度任職最後法院或單位主管提報請獎,並計入該最後法院或單位限額內。其事實由前服務法院或單位主管,送其所屬法院或單位主管依權責辦理。

四、各類敘獎額度人數上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類敘獎得敘記功一次之人數,不得逾各該類總敘獎人數五分之一。 (二)各類敘獎得核敘記功一次及嘉獎二次之總人數,不得逾各該類總敘獎人數二分之一。 (三)各類敘獎請獎人數僅有一人時,核獎額度上限為嘉獎二次。

五、敘獎標準: (一)辦理各類敘獎業務之績效在各該法院平均標準之上且列前五分之一以上名次,得記功一次。但得敘獎人數逾第四點第一款所定人數上限者,以符合本點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敘嘉獎二次。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嘉獎二次: 1.辦理各類敘獎業務之績效在各該法院平均標準以上且列前二分之一以上名次。 2.承辦具時效性、繁重性或特殊性業務(含兼辦、兼任業務),著有優良具體事實。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嘉獎一次: 1.辦理各類敘獎業務之績效在各該法院平均標準以上。 2.承辦具時效性、繁重性或特殊性業務(含兼辦、兼任業務),著有良好具體事實。 (四)依前三款提報之敘獎事由及事實,不得有已專案敘獎,或將另案提報專案敘獎之情形。

六、獎權責:由各法院依權責自行核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