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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異動日期:98 年 04 月 16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最高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民、刑事案件開庭程序,除別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行之。

二、開庭案件,除言詞辯論外,仍應保密。

三、每屆年終,由院長指定民、刑事庭庭長各一人,代辦次年度開庭事宜。如徵得原代辦庭庭長同意時,得連任之。

四、開庭案件,由承辦庭庭長將案號、當事人姓名、案由期日應受送達人及其住、居所或其他送達處所,詳填於審理單,如有應送達之文書者,其文書名稱及件數一併填載後,親自密封送交代辦庭庭長簽收。 代辦庭庭長點收無誤後,將前項審理單另抄一份連同附屬文件,送交代辦庭書記科(以下簡稱書記科),製作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原審理單仍送還承辦庭庭長。 書記科辦竣上開通知函,即將文稿複印一份,陳送庭長轉送承辦庭庭長對無誤,並由承辦庭庭長於複印本加蓋「已核對」戳記後,送還代辦庭庭長通知書記科寄發;該複印本附卷備查。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函及送達證書,除應記載書記官姓名並蓋章外,一律書為最高法院民事或刑事庭,而不表明其庭次。

五、開庭案件之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聲請閱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函寄發前:由承辦庭庭長取下該案卷面後,將卷證送交代辦庭庭長,轉交民、刑事科辦理閱卷。閱覽完畢,民、刑事科仍將該案卷證,送由代辦庭庭長,交還承辦庭庭長。如檢察官洽請閱卷,由刑事科報請代辦庭庭長另行辦理。 (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函寄發後:由承辦庭庭長取下該案卷面後,將卷證送交代辦庭庭長轉交書記科辦理。閱覽完畢,書記科仍將該案卷證,送由代辦庭庭長交還承辦庭庭長。但言詞辯論期日前一日起,即不得再行給閱。

六、定期開庭之案件,不論受通知人是否到庭或為辯論,原則上一庭終結,當日宣判

七、受通知人、旁聽人等之入出法庭及警衛等事項,由事務科與相關室科洽辦。

八、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