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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每屆年終,由院長指定民、刑事庭庭長各一人,代辦次年度開庭事宜。如徵得原代辦庭庭長同意時,得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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