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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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屆年終,由院長指定民、刑事庭庭長各一人,代辦次年度開庭事宜。如徵得原代辦庭庭長同意時,得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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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指出,每屆年終時,院長需指定民事庭以及刑事庭各一位庭長來代辦次年度的開庭事宜。如果徵得原本代辦庭庭長的同意,該庭長可以連任。根據此條規定,最高法院的民事庭和刑事庭每年都需要指定一位庭長來負責開庭事宜,並且可以連任,但是必須經過原本代辦庭庭長的同意。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ISRL0000001_0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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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