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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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庭案件,由承辦庭庭長將案號、當事人姓名、案由、期日、應受送達人及其住、居所或其他送達處所,詳填於審理單,如有應送達之文書者,其文書名稱及件數一併填載後,親自密封送交代辦庭庭長簽收。 代辦庭庭長點收無誤後,將前項審理單另抄一份連同附屬文件,送交代辦庭書記科(以下簡稱書記科),製作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原審理單仍送還承辦庭庭長。 書記科辦竣上開通知函,即將文稿複印一份,陳送庭長轉送承辦庭庭長核對無誤,並由承辦庭庭長於複印本加蓋「已核對」戳記後,送還代辦庭庭長通知書記科寄發;該複印本附卷備查。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函及送達證書,除應記載書記官姓名並蓋章外,一律書為最高法院民事或刑事庭,而不表明其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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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開庭案件的相關資訊應詳細填寫於審理單上,包括案號、當事人姓名、案由、期日、應受送達人及其住居所或其他送達處所。如果需要送達文書,則文書名稱及件數也應一併填載,並由承辦庭庭長親自密封後交給代辦庭庭長簽收。代辦庭庭長確認無誤後,將審理單另外抄寫一份,連同附屬文件送交書記科,以製作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函和送達證書。原審理單則送回承辦庭庭長處。書記科辦理完通知函後,將文稿複印一份,交給庭長核對無誤,承辦庭庭長在複印本上加蓋「已核對」戳記後,再送回代辦庭庭長處,以通知書記科進行寄發。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函和送達證書除了要記載書記官的姓名和蓋章外,一律書為最高法院民事或刑事庭,而不表明其庭次。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案由名詞
- 期日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居所名詞
- 送達名詞
- 審理單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上開名詞
- 核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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