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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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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庭案件,由承辦庭庭長將案號、當事人姓名、案由期日應受送達人及其住、居所或其他送達處所,詳填於審理單,如有應送達之文書者,其文書名稱及件數一併填載後,親自密封送交代辦庭庭長簽收。 代辦庭庭長點收無誤後,將前項審理單另抄一份連同附屬文件,送交代辦庭書記科(以下簡稱書記科),製作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原審理單仍送還承辦庭庭長。 書記科辦竣上開通知函,即將文稿複印一份,陳送庭長轉送承辦庭庭長對無誤,並由承辦庭庭長於複印本加蓋「已核對」戳記後,送還代辦庭庭長通知書記科寄發;該複印本附卷備查。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函及送達證書,除應記載書記官姓名並蓋章外,一律書為最高法院民事或刑事庭,而不表明其庭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開庭案件的相關資訊應詳細填寫於審理單上,包括案號、當事人姓名、案由、期日、應受送達人及其住居所或其他送達處所。如果需要送達文書,則文書名稱及件數也應一併填載,並由承辦庭庭長親自密封後交給代辦庭庭長簽收。代辦庭庭長確認無誤後,將審理單另外抄寫一份,連同附屬文件送交書記科,以製作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函和送達證書。原審理單則送回承辦庭庭長處。書記科辦理完通知函後,將文稿複印一份,交給庭長核對無誤,承辦庭庭長在複印本上加蓋「已核對」戳記後,再送回代辦庭庭長處,以通知書記科進行寄發。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函和送達證書除了要記載書記官的姓名和蓋章外,一律書為最高法院民事或刑事庭,而不表明其庭次。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案由名詞
  • 期日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居所名詞
  • 送達名詞
  • 審理單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上開名詞
  • 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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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四、開庭案件,由承辦庭庭長將案號、當事人姓名、案由、期日、應受送達人及其住、居所或其他送達處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