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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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開庭案件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聲請閱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函寄發前:由承辦庭庭長取下該案卷面後,將卷證送交代辦庭庭長,轉交民、刑事科辦理閱卷。閱覽完畢,民、刑事科仍將該案卷證,送由代辦庭庭長,交還承辦庭庭長。如檢察官洽請閱卷,由刑事科報請代辦庭庭長另行辦理。 (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函寄發後:由承辦庭庭長取下該案卷面後,將卷證送交代辦庭庭長轉交書記科辦理。閱覽完畢,書記科仍將該案卷證,送由代辦庭庭長交還承辦庭庭長。但言詞辯論期日前一日起,即不得再行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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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的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要求閱卷,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在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函寄發前,承辦庭庭長應取下該案卷面後,將卷證送交代辦庭庭長,然後轉交給民、刑事科進行閱卷。閱覽完畢後,民、刑事科應將該案卷證交還代辦庭庭長,由代辦庭庭長交還承辦庭庭長。如果檢察官要求閱卷,則刑事科應向代辦庭庭長報請另行辦理。 二、在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函寄發之後,承辦庭庭長應取下該案卷面後,將卷證送交代辦庭庭長,然後轉交書記科進行閱卷。閱覽完畢後,書記科應將該案卷證交還代辦庭庭長,由代辦庭庭長交還承辦庭庭長。但在言詞辯論期日前一天起,不得再提供閱覽。 例如,如果一位代辦庭庭長在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函寄發前收到閱卷請求,則應將卷證交給民、刑事科進行閱覽。閱覽完畢後,民、刑事科將卷證交還代辦庭庭長,代辦庭庭長再將其交還承辦庭庭長。在此情境下,如果檢察官也要求閱卷,則刑事科應向代辦庭庭長報請另行辦理。如果在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函寄發之後,則程序與前述相似,只是閱卷的部門是書記科。 以上所引述的解釋來自最高法院發布的《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聲請閱卷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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