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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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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開庭案件之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聲請閱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函寄發前:由承辦庭庭長取下該案卷面後,將卷證送交代辦庭庭長,轉交民、刑事科辦理閱卷。閱覽完畢,民、刑事科仍將該案卷證,送由代辦庭庭長,交還承辦庭庭長。如檢察官洽請閱卷,由刑事科報請代辦庭庭長另行辦理。 (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函寄發後:由承辦庭庭長取下該案卷面後,將卷證送交代辦庭庭長轉交書記科辦理。閱覽完畢,書記科仍將該案卷證,送由代辦庭庭長交還承辦庭庭長。但言詞辯論期日前一日起,即不得再行給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的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要求閱卷,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在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函寄發前,承辦庭庭長應取下該案卷面後,將卷證送交代辦庭庭長,然後轉交給民、刑事科進行閱卷。閱覽完畢後,民、刑事科應將該案卷證交還代辦庭庭長,由代辦庭庭長交還承辦庭庭長。如果檢察官要求閱卷,則刑事科應向代辦庭庭長報請另行辦理。 二、在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函寄發之後,承辦庭庭長應取下該案卷面後,將卷證送交代辦庭庭長,然後轉交書記科進行閱卷。閱覽完畢後,書記科應將該案卷證交還代辦庭庭長,由代辦庭庭長交還承辦庭庭長。但在言詞辯論期日前一天起,不得再提供閱覽。 例如,如果一位代辦庭庭長在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函寄發前收到閱卷請求,則應將卷證交給民、刑事科進行閱覽。閱覽完畢後,民、刑事科將卷證交還代辦庭庭長,代辦庭庭長再將其交還承辦庭庭長。在此情境下,如果檢察官也要求閱卷,則刑事科應向代辦庭庭長報請另行辦理。如果在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函寄發之後,則程序與前述相似,只是閱卷的部門是書記科。 以上所引述的解釋來自最高法院發布的《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聲請閱卷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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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五、開庭案件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聲請閱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函寄發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