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開庭案件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聲請閱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函寄發前:由承辦庭庭長取下該案卷面後,將卷證送交代辦庭庭長,轉交民、刑事科辦理閱卷。閱覽完畢,民、刑事科仍將該案卷證,送由代辦庭庭長,交還承辦庭庭長。如檢察官洽請閱卷,由刑事科報請代辦庭庭長另行辦理。 (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函寄發後:由承辦庭庭長取下該案卷面後,將卷證送交代辦庭庭長轉交書記科辦理。閱覽完畢,書記科仍將該案卷證,送由代辦庭庭長交還承辦庭庭長。但言詞辯論期日前一日起,即不得再行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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