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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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期開庭之案件,不論受通知人是否到庭或為辯論,原則上一庭終結,當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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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定期開庭之案件,不論受通知人是否到庭或為辯論,原則上一庭終結,當日宣判。根據此條規定,無論被告或其代理人是否到庭,以及是否進行辯論,只要符合定期開庭的案件,在當日庭結束後即可進行宣判。 參考資料: 1.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寢-530刑 公告日期:109/04/28 在此案中,法院根據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即使辯護人未到庭辯論,只要符合定期開庭的案件,當日庭結束後仍宣判。 2.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在進行實施勘驗時,除非有急迫情形,否則應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在場。根據這項法條,勘驗的當事人及辯護人應被通知在場,以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辯論名詞
- 宣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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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