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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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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期開庭之案件,不論受通知人是否到庭或為辯論,原則上一庭終結,當日宣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定期開庭之案件,不論受通知人是否到庭或為辯論,原則上一庭終結,當日宣判。根據此條規定,無論被告或其代理人是否到庭,以及是否進行辯論,只要符合定期開庭的案件,在當日庭結束後即可進行宣判。 參考資料: 1.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寢-530刑 公告日期:109/04/28 在此案中,法院根據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即使辯護人未到庭辯論,只要符合定期開庭的案件,當日庭結束後仍宣判。 2.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在進行實施勘驗時,除非有急迫情形,否則應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在場。根據這項法條,勘驗的當事人及辯護人應被通知在場,以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辯論名詞
  • 宣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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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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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六、定期開庭之案件,不論受通知人是否到庭或為辯論,原則上一庭終結,當日宣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