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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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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通知人、旁聽人等之入出法庭及警衛等事項,由事務科與相關室科洽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受通知人、旁聽人等之入出法庭及警衛等事項,由事務科與相關室科負責辦理。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事務科和相關室科負責處理受通知人、旁聽人等進出法庭和警衛等事項的工作。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辦理開庭程序及辦理公共公文格式手冊 (https://www.judicial.gov.tw/Procedure/_Layouts/list.aspx?List=41dedd40-6281-4321-8f5b-2e94e1d7aa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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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七、受通知人、旁聽人等之入出法庭及警衛等事項,由事務科與相關室科洽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