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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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通知人、旁聽人等之入出法庭及警衛等事項,由事務科與相關室科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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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受通知人、旁聽人等之入出法庭及警衛等事項,由事務科與相關室科負責辦理。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事務科和相關室科負責處理受通知人、旁聽人等進出法庭和警衛等事項的工作。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辦理開庭程序及辦理公共公文格式手冊 (https://www.judicial.gov.tw/Procedure/_Layouts/list.aspx?List=41dedd40-6281-4321-8f5b-2e94e1d7aa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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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