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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訴訟卷宗整理要點

  • 異動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改進訴訟卷宗之裝訂及內容之完整,並增進卷宗之整齊美觀,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之訴訟卷宗,其規格及裝訂方式,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各法院之行政或非訟事件卷宗,得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四、卷宗用紙均使用 A4 (210x297)尺寸紙張。卷面及卷底一律用較重磅(一百二十磅以上)模造紙,卷面依審級統一顏色,其內框線及文字均以黑色列印,卷底依司法院規定印製期限檢查之表格。筆錄用紙採用與卷面相同顏色。

五、小於卷宗用紙之文件(如聯單、收據等),為便於裝訂起見,黏貼於A4 空白紙面;如其紙張較大者,修剪或折疊超過用紙尺寸部分後再裝訂;若不宜黏貼、修剪或折疊之證件及圖表等複印文件,應以清晰影本附卷,原件另行存置於證物袋內。 應連同來文附卷之信封,除其規格與來文用紙相當者外,應以清晰影本附卷,原件另行存置於證物袋內。 無法投遞而退回法院之訴訟文書,亦同。

六、卷宗一律於卷面左邊框外適當間隔以麻繩三孔裝訂,裝訂時應依時間或庭期順序一一釘入。

七、為免除卷內紙張因摺疊而破損,可印製籤條,如附件一。(「請簽名」、「請複印」籤條)。

八、卷宗應保持適當厚度,超過二點五公分者(正反面合計約五百頁),應分卷裝訂。

九、卷宗之編頁,應自卷面起,正反面逐頁(含空白頁)於卷頁下方中間偏右處,以阿拉伯數字依序編訂頁次至卷底。 卷宗之目錄頁應於整宗卷證編訂完成後,附加於卷宗末端並編頁。

十、卷證資料如含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另以不同卷面裝訂為獨立卷宗並於卷面加註「限制閱覽」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保存。 前科資料送達證書、戶籍資料或其他卷證資料,經案(事)件承辦股法官同意者,得裝訂為獨立卷宗並於卷面加註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