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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訴訟卷宗整理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卷證資料如含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另以不同卷面裝訂為獨立卷宗並於卷面加註「限制閱覽」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保存。 前科資料送達證書、戶籍資料或其他卷證資料,經案(事)件承辦股法官同意者,得裝訂為獨立卷宗並於卷面加註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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