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訴訟卷宗整理要點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十、卷證資料如含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另以不同卷面裝訂為獨立卷宗並於卷面加註「限制閱覽」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保存。 前科資料、送達證書、戶籍資料或其他卷證資料,經案(事)件承辦股法官同意者,得裝訂為獨立卷宗並於卷面加註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訴訟卷宗整理要點第 10 條,如果卷證資料中含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的卷內文書,應另外裝訂為獨立卷宗並在卷面上加註「限制閱覽」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保存。例如,前科資料、送達證書、戶籍資料等,經案(事)件承辦股法官同意的話,可以裝訂為獨立卷宗並在卷面上加註名稱。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的相關法規和指引,例如《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訴訟卷宗整理要點》。
相關函釋 1 則
- 法令名詞
- 前科資料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訴訟卷宗整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