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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訴訟卷宗整理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卷宗之編頁,應自卷面起,正反面逐頁(含空白頁)於卷頁下方中間偏右處,以阿拉伯數字依序編訂頁次至卷底。 卷宗之目錄頁應於整宗卷證編訂完成後,附加於卷宗末端並編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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