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訴訟卷宗整理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小於卷宗用紙之文件(如聯單、收據等),為便於裝訂起見,黏貼於A4 空白紙面;如其紙張較大者,修剪或折疊超過用紙尺寸部分後再裝訂;若不宜黏貼、修剪或折疊之證件及圖表等複印文件,應以清晰影本附卷,原件另行存置於證物袋內。 應連同來文附卷之信封,除其規格與來文用紙相當者外,應以清晰影本附卷,原件另行存置於證物袋內。 無法投遞而退回法院之訴訟文書,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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