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訴訟卷宗整理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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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於卷宗用紙之文件(如聯單、收據等),為便於裝訂起見,黏貼於A4 空白紙面;如其紙張較大者,修剪或折疊超過用紙尺寸部分後再裝訂;若不宜黏貼、修剪或折疊之證件及圖表等複印文件,應以清晰影本附卷,原件另行存置於證物袋內。 應連同來文附卷之信封,除其規格與來文用紙相當者外,應以清晰影本附卷,原件另行存置於證物袋內。 無法投遞而退回法院之訴訟文書,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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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訴訟卷宗整理要點第5條,小於卷宗用紙的文件(如聯單、收據等)應黏貼於A4空白紙面上,如果文件紙張較大,則應修剪或折疊超過用紙尺寸的部分再裝訂。對於不適合黏貼、修剪或折疊的證件和圖表等複印文件,應提供清晰的影本附卷,而原件則另行存置於證物袋內。至於來文附卷之信封,除非其規格與來文用紙相當,否則必須提供清晰影本附卷,而原件則另行存置於證物袋內。對於無法投遞而退回法院的訴訟文書,處理方式則相同。 相關範例資料: 根據《法院建築管理作業規範》,針對卷宗中的文件整理有特定的規定,例如小於卷宗用紙的文件,應該黏貼在A4空白紙上,或者如果紙張較大,則可以修剪或折疊後再裝訂。此外,如果有不適合黏貼、修剪或折疊的證件和圖表等複印文件,則應該提供清晰的影印本。來文附卷的信封也要提供清晰的影印本。無法投遞而退回法院的訴訟文件也要按照相同的規定處理。這些規定是為了保證卷宗整理的效率和便利性,同時保證文件的保存和檢索。
- 訴訟文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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