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訴訟卷宗整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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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免除卷內紙張因摺疊而破損,可印製籤條,如附件一。(「請簽名」、「請複印」籤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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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訴訟卷宗整理要點第 7 條規定,在整理卷宗時,為了避免紙張因摺疊而破損,可以印製籤條,例如附件一中的「請簽名」、「請複印」籤條。這些籤條可以貼在卷宗中相應的位置,提醒使用者應留意或進行相應的操作。例如在需要簽名的文件上貼上「請簽名」的籤條,以提醒使用者應在該文件上進行簽名。或者在需要複印的文件上貼上「請複印」的籤條,以提醒使用者應進行文件的複印。這樣可以有效地保護卷宗中的文件,避免因操作不當而導致紙張損壞。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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