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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

  • 異動日期:114 年 08 月 04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法院支給諮詢之專家日費、旅費及報酬,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支給要點辦理。

二、專家到場之日費,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標準支給。

三、專家到場提供專意見,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公共自行車,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如有等位者,以經濟(標準)座(艙、車)位標準支給;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時間甚為急迫時,得搭乘飛機(經濟艙級),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專家如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 專家因身體障礙或行動不便,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數計算。 交通費採實報實銷。但搭乘計程車、高鐵或飛機者,法院應切實審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支給往返之交通費。

四、專家在途及滯留一日以上期間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每日給與之標準,依實支數計算。

五、專家請求報酬之數額,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但法院得視事件之繁簡、諮詢之次數及專家提出之意見等,於新臺幣三千元至一萬元範圍內增減之。

六、事件終結後,專家尚未領取日費、旅費及報酬者,法院應以書面檢附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如附式),通知專家領取。專家申請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諮詢完畢或收到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在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簽名,交由承辦書記官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交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

七、專家參與司法院或法院舉辦之專家諮詢相關活動,得經列冊法院院長事先許可,依第三點、第四點規定支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