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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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家到場提供專業意見,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公共自行車,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如有等位者,以經濟(標準)座(艙、車)位標準支給;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時間甚為急迫時,得搭乘飛機(經濟艙級),惟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專家如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 專家因身體障礙或行動不便,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數計算。 交通費採實報實銷。但搭乘計程車、高鐵或飛機者,法院應切實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支給往返之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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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第3條的規定,對於專家提供專業意見時的交通費用支給有以下幾項規定: 1. 專家在市內乘坐交通工具時,應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為原則,長途則以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 2. 如果遭遇等位情況,則以中等等位標準進行費用支給。 3. 如遇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時間緊迫的情況下,可以搭乘飛機(經濟艙級),但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明文件。 4. 專家如果駕駛自用汽機車,則交通費用可以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可乘坐車種票價來報支。 5. 如果專家因身體障礙或行動不便,在市內可以搭乘計程車,費用支給時應根據實際支出金額計算。 6. 交通費用應以實報實銷方式支付,但如果是搭乘計程車、高鐵或飛機的情況,法院應在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給予往返之交通費用支給。 以上解釋參考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htm)及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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