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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肆 檢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肆 檢核

二十二、司法機關為加強宿舍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實施檢。 檢核分為平時檢查、定期檢核兩種;平時檢查由管理機關依實際需要辦理,定期檢核依照本要點辦理。 事務管理單位得對主管之首長宿舍實施不定期檢核。

二十三、事務管理單位主管應負檢之責,並適時對機關首長提出檢核報告及改進意見。

二十四、司法機關實施檢,得組成檢核小組辦理,由事務管理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小組人員依檢核項目擇由相關負責單位派員,並會同會計、政風單位參加。

二十五、宿舍檢項目如下: (一) 宿舍之借用,有無依本要點規定程序辦理。 (二) 宿舍之使用情形是否合於規定,有無依第二十點規定辦理訪查,並依規定查處。 (三) 宿舍之收回,有無依據本要點及借用契約規定辦理。 (四) 宿舍家具設備之借用 (含修護及汰換) ,有無依本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辦理。 (五) 宿舍之檢修,有無按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六) 有關宿舍事務之各種表冊、管理系統建制,有無依照規定詳細記載,按期填報。 (七) 宿舍之興建,有無依據相關規定辦理建築物第一次登記。 (八) 宿舍之興建或使用計畫有無依規定層報主管機關核備。

二十六、管理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實施檢 (格式如附件九) ,並於同年四月底前層報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對所屬機關辦理檢核。

二十七、各機關得依檢結果,辦理獎懲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