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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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事務管理單位主管應負檢核之責,並適時對機關首長提出檢核報告及改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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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司法院及所屬各機構宿舍管理要點第23條,該條指出事務管理單位的主管有責任進行檢核,並適時向機構首長提出檢核報告和改進意見。根據這項規定,主管應該對宿舍管理進行監督並確保其運作正常。如果出現問題,主管應該及時提出報告並提出改進建議。目的是維護宿舍的秩序和安全,確保居住環境符合相關法規。這項規定旨在保障宿舍管理的有效性和有效性,以確保宿舍居民的權益和福祉。提高了宿舍管理的透明度和責任感,並推動管理質量的持續改進。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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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