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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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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司法機關實施檢,得組成檢核小組辦理,由事務管理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小組人員依檢核項目擇由相關負責單位派員,並會同會計、政風單位參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24 條,司法機關在執行檢核工作時,可以組成檢核小組,該小組的召集人由事務管理單位的主管擔任,並且根據檢核項目的不同,由相關負責單位指派人員參與檢核工作,同時會計和政風單位也需要參加。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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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 24 條規定:「二十四、司法機關實施檢核,得組成檢核小組辦理,由事務管理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小組人員依檢核項目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