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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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司法機關實施檢核,得組成檢核小組辦理,由事務管理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小組人員依檢核項目擇由相關負責單位派員,並會同會計、政風單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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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24 條,司法機關在執行檢核工作時,可以組成檢核小組,該小組的召集人由事務管理單位的主管擔任,並且根據檢核項目的不同,由相關負責單位指派人員參與檢核工作,同時會計和政風單位也需要參加。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24 條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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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