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制進出口物品:
(一)槍械、子彈、事業用爆炸物。
(二)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07.26
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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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制進口物品:
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或種子(球),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外幣按緝獲時之財政部關稅總局公告賣出匯率折算)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全文共 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07.2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