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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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制進出口物品: (一)槍械、子彈、事業用爆炸物。 (二)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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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一條第一項列舉了管制進出口物品的範疇,其中包括槍械、子彈和事業用爆炸物。這些物品都屬於需要經過行政院管制的物品,其進出口都需要獲得相應的許可和遵守相關的法規。 舉例來說,一個人私下嘗試運輸槍械或子彈進出口,未經相應的許可是犯罪行為,應該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懲處。同樣地,一個人私運或運輸事業用爆炸物也是違法的,應當受到相應的法律懲罰。 此外,第一條第二項列舉了偽造或變造的幣券、有價證券,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的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和大麻種子,都屬於管制進出口物品的範疇。對於這些物品的運輸和交易也有相應的法規和管制要求。 總的來說,根據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 1 條的規定,這些列舉的物品都需要受到相應的管制,進出口需要擁有相應的許可,並且遵守相關的法規和條例。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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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