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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管制進口物品: 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或種子(球),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外幣按緝獲時之財政部關稅總局公告賣出匯率折算)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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