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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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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制進口物品: 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或種子(球),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外幣按緝獲時之財政部關稅總局公告賣出匯率折算)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規資料,管制進口物品指的是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且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屬於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列出的物品(包括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和種子),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 例如,一次私運的大陸地區的茶葉,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即屬於管制進口物品。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在財政部關稅總局公告中找到,以確定完稅價格計算方法和貨幣匯率的折算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 海關進口稅則法規
  • 完稅價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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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 2 條規定:「二、管制進口物品: 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