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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借提人犯應注意事項

  • 異動日期:84 年 07 月 3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1 條

一 於借提前應先就下列事項向被借提機關洽詢: (一) 何時借提為宜? (二) 被借提人之羈押或執行,將於何時屆滿? (三) 如係向軍司法偵審機關借提應於函內敘明必要時,可否改由借提之案件自行羈押。

第 2 條

借提到案後,寄押於看守所時,應於押票內載明「借提寄押」之意旨,並於卷面作明顯標示,以資注意。

第 3 條

三 如係向軍司法偵審機關借提,宜於十五日內解還,如預期不能解還,且已洽妥可由借提之案件羈押並認為合於羈押之要件者,宜為本案之羈押,並將羈押之日期函知被借提機關。於本案羈押之原因消滅而撤銷羈押時,應即解還被借提機關,並函知撤銷羈押之日期。於有上開情形尤應於卷面作明顯標示之資注意。

第 4 條

借提之人犯,如係受刑人或受感訓處分人或感化教育中之少年,於借提期間,其刑期或處分期間將屆滿時,應於事前洽詢處理方式,以免發生逾越刑期或逾越處分期間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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