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借提人犯應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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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借提之人犯,如係受刑人或受感訓處分人或感化教育中之少年,於借提期間,其刑期或處分期間將屆滿時,應於事前洽詢處理方式,以免發生逾越刑期或逾越處分期間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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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各法院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應注意借提人犯的相關事項。根據《司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通則》第4條的規定,借提人犯包括受刑人、受感訓處分人或處於感化教育中的少年。而當借提人犯的刑期或處分期間即將屆滿時,法院在借提期間應事前洽詢處理方式,以避免刑期逾越或處分期間逾越的情況發生。 例如,如果一位受刑人即將刑期屆滿,在借提期間法院應與該受刑人討論刑期屆滿後的處理方式,例如是否需要延長借提期限或提前釋放等。這樣可以避免刑期逾越的情況發生,確保法律執行的正確性與合法性。 參考資料: 司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通則。
- 借提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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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