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借提人犯應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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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如係向軍司法偵審機關借提,宜於十五日內解還,如預期不能解還,且已洽妥可由借提之案件羈押並認為合於羈押之要件者,宜為本案之羈押,並將羈押之日期函知被借提機關。於本案羈押之原因消滅而撤銷羈押時,應即解還被借提機關,並函知撤銷羈押之日期。於有上開情形尤應於卷面作明顯標示之資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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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在辦理刑事案件時,若是向軍事司法調查機關借提人犯,應在十五日內將人犯解還給借提機關。如果無法如期解還,且已經溝通並且認為符合羈押條件,則應對該案件進行羈押,並函知被借提機關有關羈押日期的情況。當案件中的羈押原因消滅並且撤銷羈押時,應立即將人犯解還給借提機關,並函知撤銷羈押的日期。在上述情況下,尤其應留意在卷面上作明顯標示,以提醒相關人員注意。
- 借提名詞
- 羈押名詞
- 本案名詞
- 撤銷羈押名詞
- 上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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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