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借提人犯應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 如係向軍司法偵審機關借提,宜於十五日內解還,如預期不能解還,且已洽妥可由借提之案件羈押並認為合於羈押之要件者,宜為本案之羈押,並將羈押之日期函知被借提機關。於本案羈押之原因消滅而撤銷羈押時,應即解還被借提機關,並函知撤銷羈押之日期。於有上開情形尤應於卷面作明顯標示之資注意。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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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如係向軍司法偵審機關借提,宜於十五日內解還,如預期不能解還,且已洽妥可由借提之案件羈押並認為合於羈押之要件者,宜為本案之羈押,並將羈押之日期函知被借提機關。於本案羈押之原因消滅而撤銷羈押時,應即解還被借提機關,並函知撤銷羈押之日期。於有上開情形尤應於卷面作明顯標示之資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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