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通譯、庭務員之職務規範更臻明確,以加強其功能,並建立通譯、庭務員班長遴選及任期,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 第一節 總則
§ 1–6共 6 條
二、通譯、庭務員配置於法庭一庭或數庭工作,並得視情況調整輪值法庭,以求工作均衡,其方式由民、刑事科長決定之。
三、通譯、庭務員於法庭事務均應相互協助,並就審判長、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事項儘速處理,不得藉詞推諉。
四、通譯、庭務員均應熟悉法庭各項電源開關,開、閉庭時,除不斷電系統外,均應確實開、關各項電源,並注意安全。
五、通譯、庭務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儀容端莊,精神抖擻。
六、通譯、庭務員空庭時,均應於辦公室待命備援,並依科(股)長及班長之調派支援相關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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