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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7.21

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

第一節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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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通譯、庭務員之職務規範更明確,以加強其功能,並建立通譯、庭務員班長遴選及任期,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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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譯、庭務員配置於法庭一庭或數庭工作,並得視情況調整輪值法庭,以求工作均衡,其方式由民、刑事科長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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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譯、庭務員於法庭事務均應相互協助,並就審判長、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事項儘速處理,不得藉詞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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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譯、庭務員均應熟悉法庭各項電源開關,開、閉庭時,除不斷電系統外,均應確實開、關各項電源,並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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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譯、庭務員空庭時,均應於辦公室待命備援,並依科(股)長及班長之調派支援相關行政工作。
第二節 通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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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通譯應於開庭前二十分鐘到庭就位,並依規定測試數位錄音及其他電腦、印表設備,若有故障應於開庭前通知資訊室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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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開庭前後,於庭務員離開法庭時,應協助妥善保管法庭卷證,並協助當事人報到及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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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庭數位錄音系統」各項目應據實登載,開庭中並應確實逐案操作,以利當事人等正確掌握開庭時間。 於每庭次庭期表需詳實填載法官第一件開庭時間及最後一案閉庭時間,送研考科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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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提示贓証物及其他卷證時,應注意勿將具有危險性之物品置於當事人等隨手可及之處,以避免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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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民、刑事科通譯因業務需要得設班長一名,由民、刑事科(股)長建議三位人選,呈後由官長指定之,任期一年。無適當人選時,得為連任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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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通譯班長由民、刑事科長指揮協助督導所轄行政事務,辦理通譯代理值庭順序之安排、製作通譯法庭值庭表、每週彙整各法庭開庭庭期表並送研考科、開庭前與相關機關確認「遠距訊問」事宜及其他交辦事項。
第三節 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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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庭務員置贓証物登記簿,登載贓証物調取、返還之情形,於輪調法庭前送承辦股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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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隨時注意清掃以維護法庭內外之整齊清潔,並注意開關門窗以保持空氣之流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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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開庭前應向書記官領取報到單、贓證物品調取單及至聯合服務中心領取「證人日旅費申請書兼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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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應於開庭前二十分鐘打開法庭,並於完成開庭準備工作後,端坐於報到處,受理報到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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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應於開庭前五分鐘向法官及書記官報告報到情形,刑事案件,並應即通知檢察官等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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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開庭逾時時,經請示審判長、法官後,應填寫便當請購單送交總務科購置,並應將數量據實填載於法庭日誌(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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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民、刑事科庭務員因業務需要得設班長一名,由民、刑事科(股)長建議三位人選,呈後由官長指定之,任期一年。無適當人選時,得為連任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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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庭務員班長由民、刑事科長指揮協助督導所轄行政事務,辦理庭務員代理值庭順序之安排、隨時檢查法庭、穿堂等公共區域整潔之維護、每週統計各法庭逾時便當請購數量呈、每週最後上班日收齊法庭日誌呈核及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節 監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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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民、刑事科長應親自或指派股長定期考通譯、庭務員相關業務(如附件三)並將考核結果呈核。 擔任班長職務之通譯、庭務員,於年度內表現優良者,亦無其他消極條件時,得於年終考績時優先提列甲等之參考。
第五節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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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無通譯、庭務員資格而代理通譯、庭務員工作者,亦適用本要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全文共 2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7.2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