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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 第三節 庭務員

§ 14–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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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庭務員置贓証物登記簿,登載贓証物調取、返還之情形,於輪調法庭前送承辦股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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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隨時注意清掃以維護法庭內外之整齊清潔,並注意開關門窗以保持空氣之流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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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開庭前應向書記官領取報到單、贓證物品調取單及至聯合服務中心領取「證人日旅費申請書兼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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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應於開庭前二十分鐘打開法庭,並於完成開庭準備工作後,端坐於報到處,受理報到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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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應於開庭前五分鐘向法官及書記官報告報到情形,刑事案件,並應即通知檢察官等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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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開庭逾時時,經請示審判長、法官後,應填寫便當請購單送交總務科購置,並應將數量據實填載於法庭日誌(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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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民、刑事科庭務員因業務需要得設班長一名,由民、刑事科(股)長建議三位人選,呈後由官長指定之,任期一年。無適當人選時,得為連任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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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庭務員班長由民、刑事科長指揮協助督導所轄行政事務,辦理庭務員代理值庭順序之安排、隨時檢查法庭、穿堂等公共區域整潔之維護、每週統計各法庭逾時便當請購數量呈、每週最後上班日收齊法庭日誌呈核及其他交辦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