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應於開庭前二十分鐘打開法庭,並於完成開庭準備工作後,端坐於報到處,受理報到等事宜。
台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第18條規定,通譯庭務員應在開庭前二十分鐘打開法庭,完成開庭準備工作後,端坐於報到處,受理報到等事宜。 根據這項規定,通譯庭務員有以下的職責: 1. 開庭前二十分鐘要打開法庭,確保法庭準備工作完備。 2. 在完成開庭準備工作後,要坐在報到處,處理報到等相關事宜。 3. 受理報到事宜,可能包括被告、原告、證人等人的報到手續。 4. 處理其他相關的事宜,可能涉及與開庭有關的文件、證據等資料。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通譯庭務員能在開庭前完成準備工作,並順利進行開庭程序。通譯庭務員在受理報到時,能提供被告等人所需的協助,確保法庭程序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台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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