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條開啟 ›二十四、民、刑事科長應親自或指派股長定期考核通譯、庭務員相關業務(如附件三)並將考核結果呈核。 擔任班長職務之通譯、庭務員,於年度內表現優良者,亦無其他消極條件時,得於年終考績時優先提列甲等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