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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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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民、刑事科長應親自或指派股長定期考通譯、庭務員相關業務(如附件三)並將考核結果呈核。 擔任班長職務之通譯、庭務員,於年度內表現優良者,亦無其他消極條件時,得於年終考績時優先提列甲等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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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資訊,無法得知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第24條的具體內容。

  • 名詞
  • 通譯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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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第 24 條規定:「二十四、民、刑事科長應親自或指派股長定期考核通譯、庭務員相關業務(如附件三)並將考核結果呈核。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