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無通譯、庭務員資格而代理通譯、庭務員工作者,亦適用本要點。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第25條,如果沒有通譯或庭務員資格的人代理通譯或庭務員工作,同樣適用該管理要點。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假設一位非通譯或庭務員的人被指派代理通譯或庭務員工作,根據該要點第25條,該人可以合法地擔任通譯或庭務員的角色。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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