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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 第二節 通譯

§ 7–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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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通譯應於開庭前二十分鐘到庭就位,並依規定測試數位錄音及其他電腦、印表設備,若有故障應於開庭前通知資訊室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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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開庭前後,於庭務員離開法庭時,應協助妥善保管法庭卷證,並協助當事人報到及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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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庭數位錄音系統」各項目應據實登載,開庭中並應確實逐案操作,以利當事人等正確掌握開庭時間。 於每庭次庭期表需詳實填載法官第一件開庭時間及最後一案閉庭時間,送研考科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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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提示贓証物及其他卷證時,應注意勿將具有危險性之物品置於當事人等隨手可及之處,以避免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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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民、刑事科通譯因業務需要得設班長一名,由民、刑事科(股)長建議三位人選,呈後由官長指定之,任期一年。無適當人選時,得為連任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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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通譯班長由民、刑事科長指揮協助督導所轄行政事務,辦理通譯代理值庭順序之安排、製作通譯法庭值庭表、每週彙整各法庭開庭庭期表並送研考科、開庭前與相關機關確認「遠距訊問」事宜及其他交辦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