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通譯應於開庭前二十分鐘到庭就位,並依規定測試數位錄音及其他電腦、印表設備,若有故障應於開庭前通知資訊室予以排除。
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第7條規定,通譯在開庭前應提早二十分鐘到庭並準備好工作位置。他們也需要根據規定來測試數位錄音和其他電腦、印表設備的運作情況。如果出現故障,通譯應在開庭前通知資訊室以協助解決問題。 這個法規沒有提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所以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相關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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