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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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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通譯應於開庭前二十分鐘到庭就位,並依規定測試數位錄音及其他電腦、印表設備,若有故障應於開庭前通知資訊室予以排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第7條規定,通譯在開庭前應提早二十分鐘到庭並準備好工作位置。他們也需要根據規定來測試數位錄音和其他電腦、印表設備的運作情況。如果出現故障,通譯應在開庭前通知資訊室以協助解決問題。 這個法規沒有提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所以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相關內容。

  • 通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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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第 7 條規定:「七、通譯應於開庭前二十分鐘到庭就位,並依規定測試數位錄音及其他電腦、印表設備,若有故障應於開庭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