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法庭數位錄音系統」各項目應據實登載,開庭中並應確實逐案操作,以利當事人等正確掌握開庭時間。 於每庭次庭期表需詳實填載法官第一件開庭時間及最後一案閉庭時間,送研考科稽考。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第10條,該條規定「法庭數位錄音系統」的各項目要據實登載,並且在開庭期間逐案確實操作,以確保當事人等能夠正確掌握開庭的時間。此外,在每次庭期表上,需要詳實填載法官的第一件開庭時間以及最後一案閉庭時間,並送交研考科稽考。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法庭數位錄音系統的運作順利,並提供相應資料作為審判的基礎。該法規的具體確切細節以及執行的相關案例與參考資料需要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本身和相關的相關法律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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