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提示贓証物及其他卷證時,應注意勿將具有危險性之物品置於當事人等隨手可及之處,以避免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第 11 條規定,在提示贓証物及其他卷證時,應注意不將具有危險性之物品置於當事人等隨手可及之處,以避免危險。這是出於保護當事人及其他在庭審期間的人身安全的考慮。例如,如果在案件中涉及到危險的物品(例如尖銳的刀具或易燃物),在提示這些證物時,應該謹慎處理並避免當事人接觸到這些危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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