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開庭前應向書記官領取報到單、贓證物品調取單及至聯合服務中心領取「證人日旅費申請書兼領據」。
台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第17條規定,在開庭前,通譯庭務員應向書記官領取報到單、贓證物品調取單,並要前往聯合服務中心領取「證人日旅費申請書兼領據」。這表示通譯庭務員在開庭前,必須確保取得報到單、贓證物品調取單和證人日旅費申請書兼領據等相關文件,以確保法庭工作的順利進行。然而,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無法從提供的資料中找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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