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民、刑事科庭務員因業務需要得設班長一名,由民、刑事科(股)長建議三位人選,呈核後由官長指定之,任期一年。無適當人選時,得為連任之指定。
翻譯:根據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第22條,民、刑事科庭務員為了業務需要,可以設立一名班長。班長的選任方式是由民、刑事科(股)長提出三位人選後,呈報上級核准後由官長指定,任期一年。在沒有合適人選的情況下,可以再次指定同一位班長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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