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庭務員置贓証物登記簿,登載贓証物調取、返還之情形,於輪調法庭前送承辦股書記官查核。
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第 15 條規定,庭務員應設置贓証物登記簿,並在其上詳細記載贓証物的調取和返還情形。在每次輪調法庭之前,庭務員應將該登記簿交給承辦股書記官進行查核。具體的執行狀況可以參考相關執行細則或指引,以確保贓証物的有效管理和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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